房屋产权到期后,政府不该收钱

房屋产权到期后,政府不该收钱

江平、姚红等

摘自凤凰新闻


近期温州市一批“20年产权到期”的房屋引起巨大争议,部分市民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只因房屋土地已到期。根据温州市国土部门的缴费政策,如要续期则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多则几十万。漩涡之中的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这是“误读”。“这只是一种讨论性的看法,并不是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国住宅用途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温州二十年产权房从何而来?地方是否有权解释何为“自动续期”?住宅用途房屋使用满70年之后,房子何去何从?续期有偿还是无偿?有偿缴费依据什么标准?还可以再续多久?谁来决定这些问题?

4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共同主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物权法》起草者和各界学者齐聚,凤凰网大学问获授权整理刊发。

江平:房屋自动续期不应由地方政府解释

温州登了这个消息之后,后来发言人说这有点误读,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事实。所以首先,由温州来解释“什么叫自动续期”,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问题。就现在消息来看,除了温州之外,还有深圳、青岛,都已经面临2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我今天早上看了一个消息是深圳市的,深圳市不准备在20年之后再续交钱了。

这些问题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法律的适用、解释,能不能每一个地方自己来做规定?温州有温州的规定,深圳有深圳的规定,青岛有青岛的规定,或者说让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来做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完全有必要(提到台面上来解决),已经到这个时候了。虽然70年还没有到,但还有20年就到了。

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不过)不应该叫司法解释,应该叫法律解释,因为这个条款写在《物权法》上,对于物权法的解释(资格)当然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说来也就是法工委。不能再由政府或者哪个部门来解释,更不能够由下面各级政府来做解释,更不能到让一个温州市来做解释。

法律如果没有统一解释,这个法律就乱了,而且这个问题我觉得已经是迫在眉睫,所以统一做出法律解释,应该是非常必要的。

再次,关于“自动续期”的含义,我觉得至少有三点,第一点在“续期”,就是说明期满了以后,一不能够收回,二也不能够按照原有形式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就是把原有的延续下去,所以这一点要说清楚,不能够像一般征收房子一样,或者是拆掉、国家收回,也不能够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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